男子携带大量“现金”坐火车被起诉!法庭上居然“讨价还价”

三月11

如今电子支付普及人们很少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可是有的人不但带了大量现金还带着现金“长途跋涉”坐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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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六月份,被告人鲁某乘坐从阜阳站到哈尔滨站的火车,随身携带了三个黑色大塑料袋。里面装了1009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价值十万多元,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宋典男说:“不太像我们自己携带现金,现在电子支付这么发达,很少有人携带巨额现金。”

执法人员随后对鲁某详细询问,鲁某说他是受别人的委托,帮助运送这些纸币到指定地点,完事以后能拿到1500元的报酬。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中心支行鉴定,鲁某携带的都是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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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鲁某还跟审判长打起了商量。

公诉人:被告人鲁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某:我也认罪、认罚,你看能不能给我少判点儿?

审判长:少判多少?

被告人鲁某:我说得算吗?

审判长:你可以说,不是说你说得算。

被告人鲁某:给我判三四年可以吗?

鲁某认为自己主动认罪认罚,能不能少受几年刑罚?可他却始终没有交代假币的来源和去向,在量刑上,将给予从重处罚。

审判长:(按照法律)五万元判三年,二十万元判十年。

公诉人:你运输假币数额达到十万零九百,量刑应该是在三年到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做出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运输的假币1009张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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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假币无论是制造、运输、买卖还是持有、使用,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其目的非常明显,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警示大家,能够意识到假币的危害性。通过正确的手段,用自己合法的劳动去赚取利益。(新闻夜航)

搜集整理: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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