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小武于晚间在小区内骑儿童自行车与被告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小武受伤且自行车损坏。事发后,小武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得到赔偿。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骑儿童自行车的小武在小区内主干道发生碰撞一案事实清楚。小武作为一名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骑儿童自行车由小道汇入主路时车速较快,致使在主路行驶的常某躲闪不及,并且事故发生时小武的监护人未在现场看护,因此小武一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常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观察路面状况、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并有效避让,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小武一方承担70%责任,被告常某承担30%责任,常某共计赔偿5215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发生在夏日晚间,正是小区居民纳凉散步、孩童外出玩耍的高峰时段,小区道路人流、车流交织,出行风险明显增高。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看管义务。小区内部道路通行情况复杂,未成年人独自上路骑行潜藏巨大安全隐患;车辆驾驶人在小区通行时,同样负有谨慎观察、减速避行的安全义务。各方未尽到相应责任引发损害,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当前正值暑期,未成年人户外活动频次大幅增加。广大家长要全面履行监护责任,不能放任低龄儿童独自骑自行车、平衡车在小区道路通行,也要教育孩子不在道路上追逐打闹、随意横穿路面,要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进入住宅小区后应当减速慢行、仔细瞭望,主动避让老弱幼群体。如不幸发生人身碰撞事故,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留存现场证据。对于后续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可以先行友好协调,协商未果的,可依托调解组织化解矛盾或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孩子的平安,离不开监护人的细心看护,也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多一分礼让与谨慎。多方同心共筑安全防线,才能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平安、无忧的快乐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