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
三月09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她认为,“当前亟需明确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高效、安全的离婚路径”。

离婚冷静期制度下
对家暴受害者保护机制存在短板
2025年1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在离婚冷静期间,将10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毒杀。
方燕说,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对于那些已经处于家暴阴影下的受害者而言,这段“冷静”的时间往往并不平静。
受害者在提出离婚后,本已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惧的状态,期望通过离婚尽快摆脱施暴环境,但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使得他们在法律程序上暂时无法实现彻底脱离,这期间人身安全保障面临严峻挑战。
“上述案例凸显了当前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对家暴受害者保护机制存在的短板与不足。我们亟需重新审视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与适用性。”方燕说。
当前施行的制度
未将家庭暴力情形排除在外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方燕说,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未对家暴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
“实践中,即便家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已达成离婚协议,仍需等待冷静期届满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其间极易遭遇施暴者二次侵害。同时,冷静期内一方可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导致受害者的离婚意愿落空,进一步加剧人身安全风险。”
她补充说,虽然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但协议离婚中的家暴情形未被排除,导致受害者为绕开冷静期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存在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耗时久、流程繁琐,且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陷入‘想离离不了、求助无门’的困境。”
此外,目前缺乏针对家暴情形协议离婚的专门实施细则,婚姻登记机关因无明确指引、无法核验家暴证据,从而导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协议离婚难以办理,进一步加剧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亟需明确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高效、安全的离婚路径”,方燕说。
建议完善立法
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方燕建议,要完善立法,建议适时修改民法典。
同时,她还提到,建议民政部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工作,明确家暴例外的适用标准、证据清单、核验流程、登记时限等内容,通过试点探索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实际效果,为未来民法典的修改积累实践基础。
在证据认定层面,方燕提到,建议在试点工作中明确可采信证据清单与核验标准,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文书,如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文书,如人民法院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相关裁判文书;医疗证明,如医疗机构伤情鉴定报告、病历,但需载明伤情与家暴的因果关系;社会组织证明,如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调解记录、救助证明;其他有效证据。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对证据的形式审查义务,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核实证据真实性。
此外,在试点工作中,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建议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机构、家暴庇护所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家暴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实现证据快速核验,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她说。
文 | 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 | 杜小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