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居民身份证所载地址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情况
【裁判要旨】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2.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载明住址为甲地,但其于本案中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地为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