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劳动者确有正当理由缺席仲裁,被仲裁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并拒绝再次受理,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二月14

【案例索引】

北京森琳贸易公司与朱金良劳动争议案【(2021)京民申1426号
裁判要旨
关于双方劳动争议是否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否进行实体审理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朱金良因陪护在涿州妇幼保健院流产术后的妻子,而在2020年8月12日未参加仲裁庭审,故应认定为朱金良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后朱金良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基于此,双方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审判程序合法。
【相关规定】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
5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北京高院)(2014年5月7日执行)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森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703号。

法定代表人:严长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金良,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森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琳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金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森琳贸易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朱金良的起诉,诉讼费由朱金良承担。理由为:(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二审法院应当审查朱金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基本事实。2.朱金良工资已经正常结算,不存在工资差额。3.朱金良2019年年底提前放假回家过年,假期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远超正常法定休假天数,不存在未休假的事实。4.经我公司事前通知,朱金良因自身原因不能从事公司工作安排,离职不属于公司原因,我公司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我公司陈述朱金良工作期间存在长期旷工、早退,并非基于其离职后的另行抗辩。5.朱金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了实体权利。(二)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对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形,应视为该劳动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二审滥用诉讼权利,审查未到庭的“客观原因”时,扩大了自由裁量权。(四)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朱金良主张2019年5月9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2.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应驳回朱金良的起诉。(五)类案裁判规则认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现行法律适用要求,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类案法律适用、裁判规则检索,并据此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合法合规的裁判。森琳贸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朱金良提交意见称,森琳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事项,二审法院已给出明确答复,其以相同事由申请再审,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森琳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的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双方劳动争议是否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否进行实体审理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朱金良因陪护在涿州妇幼保健院流产术后的妻子,而在2020年8月12日未参加仲裁庭审,故应认定为朱金良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后朱金良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基于此,双方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审判程序合法。(二)关于工资差额。因森琳贸易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朱金良的月工资明细和考勤情况,一、二审法院参考2020年3月应发工资金额核算2020年4月工资,计算工资差额1100元,并无不当。(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朱金良自入职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可享受2.5天年休假,根据朱金良的平均应发工资核算未休年假工资金额为961.53元,符合法律规定。森琳贸易公司主张朱金良提前放假回家过年的假期包含年休假,缺乏法律依据。(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问题。从庭审陈述和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公司搬迁到廊坊,朱金良未前往,双方经过协商后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森琳贸易公司应当向朱金良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法院根据朱金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经济补偿1.5个月核算的经济补偿金额为6813.12元,符合法律规定。森琳贸易公司辩称系因朱金良旷工、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并未在行为发生时作出任何因严重违纪而与朱金良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二审法院认定其答辩意见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五)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朱金良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森琳贸易公司应当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朱金良在2020年5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故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森琳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森琳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刘寒飞


编辑: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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