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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丁某某驾驶货车与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案涉货车在甲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50 万元商业三者险。梁某某的配偶刘某某(1954 年出生)、母亲李某某等近亲属诉至法院,主张含刘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63万余元。被告甲公司辩称,刘某某有子女赡养,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梁某某系70 周岁高龄死者,死亡赔偿金仅计算 10 年,刘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受此影响,不应按10年标准支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被扶养人资格及生活费计算核心依据为被扶养人自身条件,与死者年龄、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无关。本案中,刘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作为梁某某的配偶,符合被扶养人认定条件。刘某某 1954 年出生,主张 10 年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梁某某死亡赔偿金按 10 年计算,两者虽年限一致,但法律未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不得超过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分别独立认定。按 2024 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1625 元 / 年标准,刘某某(3 名扶养人)的生活费为 31625 元 / 年 ×10 年 ÷3 人,李某某(2 名扶养人)的生活费为 31625 元 / 年 ×5 年 ÷2 人,合计 184479.17 元,未超法定限额。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含刘某某按 10 年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判决已生效。
一、配偶被扶养人资格: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为核心子女赡养义务与配偶扶养义务并行不冲突,不能因配偶有成年子女赡养就否定其被扶养人资格。配偶需提供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等证实无劳动能力,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无收入来源(享有低保及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宜认定为无收入来源),即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刘桂香的证据符合上述要求,资格依法成立。法律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依据是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被扶养人自身情况,与死者年龄无关。死者年龄仅影响其自身死亡赔偿金计算,不改变其对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义务。即便死者为高龄,只要被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平等获得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计算年限与死者年龄挂钩;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被扶养人丧失扶养费用的赔偿,计算年限与被扶养人自身年龄挂钩,二者权利主体、计算依据、法律目的完全不同,无绑定限制。即使死者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小于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只要配偶计算年限符合自身年龄对应的法律规定,就应全额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