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想要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月22

行政复议是一种有效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兼具监督纠错、权利救济以及化解行政争议等不同功能。实践中,当事人为了救济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后再起诉,如何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要确定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被告的确定规则需要根据复议结果加以确定。一般来讲,常见的复议结果包括复议改变、复议维持和复议不作为。因此,确定被告分三种情况:

1.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仅包括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包括只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依据。同时,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不包括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都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2.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3.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可以起诉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但是不能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不作为共同告,只能择一选择。
其次,要确定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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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也分为两种情况:

1.复议维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复议改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要确定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可归纳为:

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且复议机关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来源:山海关信访局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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