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先认定房屋违建,再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一月31

在日常的征收拆迁案件中,总会遇到一种情形,那就是开始的时候,征收方还是积极主动去和被征收人谈征收补偿问题,一旦无法谈妥,就可能会以“拆违代征收”的方式,加快征收进度。

那么这种做法究竟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当涉案建筑没有经过合法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情形下,是不是只能从执法目的不当的角度来主张行政机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合理性?

本网认为,被征收人可以主张的理由远不局限于此。关键点是,看涉案房屋所在地有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行政机关如果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则意味着对涉案房屋构成实质上的重复处理。

因为涉案房屋一旦被纳入征收范围,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权属就已经发生变更,行政机关在涉案房屋已经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被赋予了征收补偿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又对涉案房屋以违法建设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虽然征收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涉案标的是同一个。

如果法院认可后一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就相当于否定征收主体作出的征收行政行为的效力,或者可以认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对前面征收行为的变更,那么作为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要有足够的依据。而事实上,在征收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办法提供变更的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也不可能由其后的处罚行为阻断征收进程。

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粤71行终109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天河区车陂第十二经济社村民住宅已在2017年9月被纳入政府土地收储和开发建设范围内,并在2017年9月起开始了征收补偿签约工作。鉴于案涉房屋已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应遵循政府相关征收拆迁补偿规定来处理案涉房屋的拆除和补偿问题。被上诉人应知晓案涉房屋的上述情况,仍在案涉地块的征收补偿工作已开展8个多月,案涉房屋无人居住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涉嫌违法建设为由进行立案查处,属于重复处理。”

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刻意选择在征收补偿期间进行违建认定,想要通过拆违代替征收补偿的意图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面积等实际情况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应该调查核实完毕。

这样就意味着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就不应该再就涉案房屋进行再次认定处理,这种规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的。

就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如果征收行为发生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德盛君认为还是可以以上述理由主张重复处理,但自从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后,土地征收决定公告是所有前期的土地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以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工作结束之后,并通过报批之后才由征收主体在征收范围之内发布的。

所以,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之后的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只要还未发布最终的征收土地公告,那么认定违建,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和基本法律逻辑。

综上,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认定违建,除了存在执法目的不当的问题,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成重复处理,且现有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认可这一主张,这对于因为历史原因等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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