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首次开庭后,法院决定再次开庭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月02

河南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围绕合同的履行情况、货物质量、款项支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货物交付凭证,但乙公司对部分凭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存在篡改痕迹。由于该争议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法官决定休庭,并要求双方进一步补充证据。

 

然而,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乙公司都未收到法院关于再次开庭的通知。乙公司多次联系法官询问开庭时间,均未得到明确答复。这让乙公司陷入了困境,一方面业务开展受到案件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另一方面长时间的等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最终,在距离第一次开庭近三个月时,法院才通知再次开庭。乙公司认为法院再次开庭间隔时间过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且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秩序。

 

那么,在民商事案件开庭后,法院在哪些情形下会决定再次开庭呢?

 

1、案情复杂需进一步查明事实:如案例中,当双方对关键证据存在争议,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时,法官需要再次开庭,给予双方充分举证、质证的机会,以查明真相。像一些涉及多方交易、复杂财务往来的合同纠纷案件,第一次庭审可能无法完全理清所有事实细节,就需要再次开庭深入调查。

2、追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案外人存在利害关系,需要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发现房屋实际产权人并非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全面解决纠纷,就需要追加实际产权人参与庭审,此时就会导致再次开庭。


2、新证据出现或需调查取证:一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后发现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又或者需要法院依职权去调查取证,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法官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和辩论 。


3、法律适用发生变化:当出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有可能改变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方式,影响裁判结果时,法院也会再次开庭,让双方当事人对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对于再次开庭的程序,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并且遵循法定的通知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确保当事人能够知晓开庭信息。在时限方面,两次开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既能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补充证据、整理辩论思路,又能保证案件审理的连贯性和及时性,避免因间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和证据模糊,当事人诉讼精力过度消耗,也有助于法院合理安排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办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使交通管制影响人员出行等。在这些情况下,二次开庭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是客观原因所致,并非法院故意拖延。而当事人同意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当事人因为自身原因,如需要更多时间收集关键证据、聘请更合适的律师等,主动向法院申请延长二次开庭的间隔时间,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延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


第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来源:法学世界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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