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年关“立案难”,高院发布“八不准”
十一月18
年关将近,关于立案难的问题又见抬头。11月5日,山东高院发布《立案诉服工作“八不准”》,明确不准强制网上立案,不准拖延审核,不准强制诉前调解,等等。
同时发布的还有《民事案件起诉材料审核“八无需”》。
二、不准拖延审核。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最迟不得超过7日。对“待审核”案件数量要加强动态监督,遇有案件激增情形时要及时办理。 三、不准简单退回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需要补正的,在退回时应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不得简单退回。必要时,要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和引导、释明。 四、不准强制诉前调解。诉前调解要自愿,不准强制调解。当事人在提交的立案材料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不再进入诉前调程序。调解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及时依法立案。 五、不准以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应按照省法院相关文件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展实质性调解。 六、不准推诿管辖。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立案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做好释明工作,并引导、帮助当事人完成跨域立案。既可以由本院管辖也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法院起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直接裁定移送管辖。 七、不准消极懈怠。要认真做好诉讼服务各项工作,对进入诉服大厅的当事人要主动迎候、问询,及时提供帮助,不得消极、懈怠、慢作为。
二、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诉状上已经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无需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正反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 三、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有利于推进诉讼效率,但原告获取联系方式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联系方式; 四、原告已经提交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交该地址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在立案环节鼓励当事人在诉状中提供对方当事人完整信息,原告已经提交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的,无需要求原告同时提交两份材料; 六、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能够满足立案需要的,无需要求原告在立案阶段提交全部证据; 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需载明准确的案由;
来源:律界观察
搜集整理: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