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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致人受惊摔伤,狗主人被判赔近7万元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有养狗,有些人是为了给生活增加乐趣,有些人是为了让狗狗陪伴自己,那么,大家平时遛狗栓绳吗?遛狗不栓绳违法吗?基本案情2021年6月8日,孔某在小区骑电动车外出时,一只小狗突然冲到孔某电动车前方,导致其行车不稳、倒地受伤。受伤后,孔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经了解,小狗系刘某所有,当时未拴犬绳,小狗突然蹿出导致孔某受到惊吓,公安机关对刘某下发了整改通知。孔某找到刘某...
村民实名举报高陵区不动产登记局个别领导干部故意刁难办事群众
举报材料 举报人:郭青信,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生,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史喻村二组村民,证:610126195706110718,电话:13488120702被举报人:高陵区不动产登记局科主任董永刚希望陕西和谐法制网曝光处理举报事实: 2023年5月29日我委托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工作人员前往高陵区不动产登记局,在办公楼3,4号窗口,调取本村村民郭超(郭青信儿子),2019年6月26...
最高院: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
裁判要旨1.民间借贷实务中,借贷双方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出借人的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亦存在。2.出借人(原告)主张被告之一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被告的借款人身份。如存在该被告于“借款人”处签字的合理事由,但出借人仅提供...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
看案例:搭“顺风车”出车祸,家属要求车主赔19万,法院这样判
拥挤的春运高峰,让一些人选择搭“顺风车”,但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该如何划定责任?来看今日案例01案情回顾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
村民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抵偿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县县长。一审第三人:李某某,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四川省仪陇县...
法院判决: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仍继续工作,是劳动关系吗?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是否存在差别?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银发一族”劳动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韩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
法院最新判决:酒后身亡,基于这4点,同桌人无需担责!
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最高法: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0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
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一)
案例1某集团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全额保障职工债权【执行要旨】在执行案件中,针对有资产且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可以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导入预重整程序,充分利用破产挽救功能高效清偿职工债权。【基本案情】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以铸件铸造加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集团型生产企业,自2019年始陷入了财务困境,累计拖欠97名员工的工资。相关员工陆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2...
最高法:无资质自然人承建农村两层(不含)以上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裁判要旨:案涉厂房有三层、宿舍楼有五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来,投资额超过30万元,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案涉房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厂房、宿舍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承...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3个要点
微信是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的掌上通讯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今年1月至7月,桐庐法院科技城法庭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有92件(有17件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占31.9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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