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朝阳佳佳服务部诉王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六月27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义马市朝阳佳佳保洁服务部

住所地:义马市狂口社区16—7—2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1MA43MGN82M

经营者:贾江,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58091428**,住义马市狂口社区西区16号楼7单元4层西户。

答辩人因与王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如实答辩: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一条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存在装修装饰合同关系,且存在合同内和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上述事实其实在一审法院的两次开庭笔录里和原被告双方向法庭的举证、质证中完全体现出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委托装修事实;合同基本工程量价款事实;增加工程量价款事实;已经支付工程量价款事实;还剩余工程量价款事实等,认定的事实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并且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完全依据与双方的《房屋装修合同》、两份《另加工程量》、上诉人给本案答辩人出具的《记账清单》、以及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退伙协议书》、《收款收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不知道上诉人还需要让答辩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上诉人还下欠答辩人182402元的工程款事实?

二:上诉状第二条称被上诉人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合同内和合同外的工程量。关于这一条质疑其实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增加工程量》和双方在一审笔录里共同认可的总工程量价款637402元和已经支付工程量价款455000元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不但认可了总工程量价款,而且也认可了还下欠剩余工程量价款是182402元和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

三:上诉人自称在2019年11月份拍摄了本案答辩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照片,以及应适当扣减工程款的问题陈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此条陈述更是无稽之谈,按照上诉人自称的照片拍摄于2019年11月...对已经实际使用两年多(实际投入运营是2017年11月27日、中国农历的重阳节至自称的拍照时间差)的工程重新申请鉴定于法无据更有悖于常理。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中,上诉人称该工程没有组织质量验收,那你给答辩人出具的总工程量价款637402元、已经支付455000元、还下欠余款182402元代表了什么?又证明了什么?

四: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直是上诉人,你现在让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此条陈述是在给二审法院出难题,明显的前言不搭后语。

五:上诉人在上诉状“五”里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但并没有向二审法院举证证明一审法院程序具体错在何处?难道不支持你鉴定申请就是审判程序错误?错!主要是一审法院无法对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近五年的工程质量重新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因为这一行为于法无据,鉴定机构无法接受,对明知无法接受的鉴定申请,还硬是向一审法院递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应该是在给一审法院出难题。

综上所述,诚信社会、你我共建。本案中,由于上诉人百般抵赖,扯东拉西,不讲诚信,无理取闹,才是导致本案无端起诉的根本;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让实际投入使用五个年头的装修工程重新启动工程质量鉴定于法无据、甚是荒唐。故此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据实对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早日结束因被答辩人长期拖欠导致一群农民工兄弟的基本生活保障一拖再拖。最后再次跪谢尊敬的二审法院。

此致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义马市朝阳佳佳保洁服务部

                    2021年6月21日

附:本《答辩状》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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