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该如何认定?
四月22
鲁法案例【2025】219
网约车在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车辆维修期间
司机无法接单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赵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正在运营中的网约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赵某全责,网约车司机钱某无责。事故发生第四天,钱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三天后修理完成离店。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因停运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未能协商一致,钱某遂将赵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主张维修期间每天450元共计1350元的停运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而“停运损失”的认定和赔偿,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钱某主张“停运损失”存在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运、客运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不能运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法院应依法支持。然而,主张“停运损失”虽具有法律依据,但并不是所有车辆发生事故后都能索赔“停运损失”,需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比如注册登记为网约车、出租车、货运车;二是损失必须合理,即与维修周期挂钩,并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交强险的范围内不予赔付,因此判决由侵权人赵某来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赵某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系租赁关系,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赵某认为修理工时只有7小时,不应该认定为三天停运。法院审理中强调的是“进厂、出厂”的实际时间,而不是单看工时。车辆在维修期间即便没有实际施工,也因等待配件、排队维修等处于无法运营状态,这段期间的停运损失也是实际存在的。关于赵某提到钱某“故意拖延”到第四天才去修车,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反,钱某提交了事故发生后与赵某的微信记录,内容显示正是赵某在事故处理、保险报案等环节存在拖延。法院最终认定停运3天合理。钱某虽然提供了平台流水和部分银行记录,但是无法真实反映其每日净收入情况,缺乏稳定性。法院参考《2023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6187元,折算为每日318元,三天共计955元,这是一种行业平均参考法。如若举证充分就按实际收入进行赔偿,证据不足时法院只能参照行业数据酌情处理。
近年来,网约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也吸引了大量从业者加入。但随着网约车事故纠纷频发,赔偿规则逐渐复杂化,特别是司机作为“营运者”身份,在损失认定、平台责任、保险范围等方面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值得大家重视。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上的乘客受伤了,应该找谁赔偿?乘客如果属于无过错方,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对方车辆全责,乘客可以直接向对方司机或其保险公司索赔。如果网约车司机有责,乘客可以先通过平台提供的商业保险理赔,或者起诉司机和平台。
实际生活中有些人是兼职跑网约车,但没有营运证。如果发生事故,他们能否主张停运损失或误工费?严格来说,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不具备主张“停运损失”的资格。但如果提供稳定接单记录,能证明其长期运营事实,有些法院也会酌情支持。不过建议大家依法合规运营,避免后续维权难。
来源:山东高法
搜集整理: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