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放弃索赔声明对第三者是否产生效力?

四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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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出现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向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声明》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该声明“全身而退”,第三人的权益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呢?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被告杜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杜某车辆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保额为25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该事故给张某的车辆造成维修损失2.6万元,原告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张某支付车辆维修费2.6万元,张某为原告出具赔偿协议及权益转让书,称接受赔偿款2.6万元作为本次代位赔付的全部赔款,同时将上述赔款的追偿权全部移交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向第三者追偿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2.6万元,其中由被告B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6万元,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由被告杜某赔偿。
被告B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杜某已向他司出具放弃索赔说明书,载明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原告的车辆损失被保险人放弃索赔,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不予承担。经调查,被告杜某曾在放弃索赔声明书被保险人处签字捺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杜某虽然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书,但该声明书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及原告,被告B保险公司仍应对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及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B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杜某驾驶车辆载货系营运行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应免除被告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安丘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第三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放弃索赔性质的声明,仅系双方内部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承诺或协议,且对因保险事故而受损的第三者干系重大,并不当然对第三者发生效力。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其与被保险人所签放弃索赔的承诺或协议的原因事实,且该原因事实确属法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则可以认定该免责事由成立。此外,免责事由最终发生效力还有赖于被告方保险公司在与其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山东高法

搜集整理: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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