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输错账户怎么办?看看法院怎么判!
七月09

鲁法案例【2025】341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转账输错账户怎么办?看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截图、手机银行截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4年12月向甲公司转付1万元的事实。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采信张某的主张,认定该款项系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转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取得该款项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且造成了张某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张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令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AI助力 共聚合力——周村区法院召开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推广应用座谈会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园区巡回法庭敲响首槌 善法益企护航经济发展
■烟台市开发区法院:打造自贸司法“烟台标杆”
鲁法案例【2025】342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骗取财物后出具借条,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某金融公司任职,负责办理贷款业务。在被告人刘某任职期间,郭某、王某分别通过其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郭某、王某均还清借款本息。2023年3月,被告人刘某隐瞒其已从公司离职的事实,虚构郭某、王某信用好,只要扩充账户流水、交保证金就可以办理低息贷款的事实,欺骗郭某、王某分别向其转款20万元、19万元,该款项随即被被告人刘某转入他人银行账户。在郭某、王某持续向其索要款项时,被告人刘某向二人出具借条,但一直拖延不还,后逃匿。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已向郭某、王某出具借条,并商议过如何还款,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经济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已从公司离职的情况下,虚构扩充银行流水可办理贷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向其交付钱款,钱款进入被告人刘某账户后,随即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其他用途,而非用于办理贷款。在被害人向其索要时,仍欺骗被害人并以借款为名搪塞,后期拒接电话、失联,至今仍未偿还,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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