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凭什么?
六月24
物业升级门禁
全体业主
回家请刷脸
业主沟通被拒
怒告物业
我这张脸
凭什么给你刷?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物业公司在某小区大门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设备,要求全体业主提供人脸信息,并以人脸识别作为全体业主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业主张某认为提供人脸信息后存在数据泄漏的风险,不同意刷脸验证进出,希望物业公司开通除“人脸识别”之外的门禁方式,双方沟通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进出小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作为小区房屋所有人,可以自由出入小区。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员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故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法官说法
刷脸系统的应用和脸部数据的采集,都应当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业主,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物业服务方不得以身份识别为由,拒绝小区业主正常进入,否则将侵害业主权益,甚至引发侵权责任。
2025年6月1日起,《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部门规章的出台,意味着人脸识别步入系统性治理新阶段,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上述案例类似的“强制刷脸”场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存在其它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时,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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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供 稿:荥阳市法院徐文娟、孔沛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