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刘某(甲方)与田某、张某(投资方、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1、现因甲方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整。2、投资方式:乙方为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产权为甲方所有,甲方支付乙方投资利润7万元,总计22万元。3、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将资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4、合同期限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5、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运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工程进度款向乙方支付回报;在乙方分红达到22万元整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签订后,田某于2023年12月10日向刘某转账1万元,12月11日转账5万元,12月12日转账2万元。田某称当时和张某合伙出资,但张某没有给。后刘某于2024年2月、3月分别向田某还款1万元、2万元。2024年3月,刘某向田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刘某承诺在2024年3月20日还清捌万元。” 2024年6月,刘某向田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田某人民币现金8万元。”现田某主张刘某尚欠其借款8万元未归还,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向其偿还欠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刘某未作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于2023年12月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中虽载明15万元为“投资款”,但约定了7万元的固定利润,不符合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故案涉款项虽载明为“投资”,却实为借贷,约定的投资利润7万元,应认定为借贷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田某称当时约定与张某合伙投资,但张某后来没给钱,从田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及提交的刘某后来给田某出具的借条等可以看出,田某向刘某支付了借款8万元,且双方均认可田某与刘某成立8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该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15万元“投资款”,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投资利润”7万元,显系高息,结合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45%,法院认定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3.8%,超出部分不应支持。最终,法院根据案涉借款交付时间、两次还款的性质、变更后的还款时间、依法认定的借期利息、田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等,对刘某尚欠的借款本金等予以核算认定,依法判决刘某偿还田某借款本金5万余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行为的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而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虽约定为“投资款”,但同时约定了7万元的固定利润,实际上田某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固定收取利润,不符合投资应有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借贷关系。刘某逾期未偿清借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两次还款应先清偿利息,超出部分依法抵扣本金,计算得出刘某尚欠的借款本金金额,并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都要签订规范、全面的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了解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风险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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