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妓女案
二月18
案例一:
妓女T从事该业多年,为求更高利润,与马夫S共谋,由S向男子O宣称,其认识“处女”T,因需款急甚,可中介与O从事性交易,代价为新台币10万元,O颇感怀疑:何以此行业中有众多处女,尽管如此,仍抱着姑且一试之想法,与T从事性交易,并交付10万元与T。问T是否构成欺诈罪?
来源:林钰雄:《新刑法总则》(第12版),第3页。
案例二:
沙美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湘0781刑初5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沙美娜,曾用名沙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平,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美娜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24日,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又以津检刑追诉[202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沙美娜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芳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程治元、唐志红组成的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7月28日,2021年4月23日、4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彦君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鲁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美娜及其辩护人张新平、汪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2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沙美娜与同案人唐某(已判决)、谭某心(另案处理)合谋以冒充大学生与被害人谈恋爱进而索要生活费、学费等方式来骗取财物。之后沙美娜用唐某的生活照和个人信息注册了昵称“唐唐”的微信,然后对外散布信息。2018年5月,沙美娜添加了被害人丁某的微信,之后沙美娜等人以唐某的身份与丁某聊天,谎称自己是湖南女子学院的学生,想找人谈恋爱,并希望获取一定的物质帮助。5月底6月初,沙美娜安排唐某与丁某在长沙见面。唐某与丁某见面时,采取将沙美娜为其伪造的唐某系湖北恩施人的身份证、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的学生证向丁某出示,及使用血块冒充女性的第一次主动与丁某发生性关系等方式骗取丁某的信任,之后沙美娜、唐某等人多次以交学费、交生活费、学英语、学驾照、还家庭债务需要钱等为由骗取丁某现金人民币约11万元,骗取丁某为唐某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价值共计约2万多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沙美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后沙美娜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沙美娜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本院(2020)湘07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购物发票、银行交易流水,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被告人沙美娜、同案人唐某、谭某心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二、介绍卖淫
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沙美娜与同案人谭某心(另案处理,系沙美娜的丈夫)认识了愿意从事卖淫的唐某(另案处理)后,双方约定由沙美娜等人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为唐某介绍嫖客,唐某负责外出与嫖客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卖淫所得方面沙美娜与唐某六四分成。之后,沙美娜使用唐某的生活照及身份信息在“玫瑰情人网”、“陌陌”等交友网络平台注册账户用于网上联系嫖客,同时还注册昵称为“唐唐”的微信用于与嫖客联系及收款。其间,谭某心提出可以用血块模拟处女流血的方式提高卖淫价格,沙美娜同意后,沙、谭二人遂制作血块提供给唐某卖淫时使用。经查,从2018年4月左右至2019年8月期间,沙美娜、谭某心等人通过以上介绍卖淫的方式共非法获利约70万元人民币。
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沙美娜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本院(2020)湘07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相关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等;证人熊某1、颜某、熊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沙美娜、同案人谭某心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检察院认为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沙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沙美娜伙同同案人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沙美娜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沙美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沙美娜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沙美娜与唐某(已判决)、谭某心(沙美娜丈夫,另案处理)合谋以冒充大学生与被害人谈恋爱进而索要生活费、学费等方式来骗取财物。之后沙美娜用唐某的生活照和个人信息注册了昵称“唐唐”的微信,然后对外散布信息。2018年5月,沙美娜添加了被害人丁某的微信,之后沙美娜等人以唐某的身份与丁某聊天,谎称自己是湖南女子学院的学生,想找人谈恋爱,并希望获取一定的物质帮助。5月底6月初,沙美娜安排唐某与丁某在长沙见面。唐某与丁某见面时,采取将沙美娜为其伪造的唐某系湖北恩施人的身份证、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的学生证向丁某出示,及使用血块冒充女性的第一次主动与丁某发生性关系等方式骗取丁某的信任,之后沙美娜、唐某等人多次以交学费、交生活费、学英语、学驾照、还家庭债务需要钱等为由骗取丁某现金人民币约11万元,骗取丁某为唐某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价值共计约2万多元。案发后,沙美娜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唐某所使用的假身份证、学生证照片,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截图,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本院(2020)湘07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唐某、谭某心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被告人沙美娜的供述;辨认笔录。
二、介绍卖淫
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沙美娜与谭某心认识了愿意从事卖淫的唐某后,双方约定由沙美娜等人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为唐某介绍嫖客,唐某负责外出与嫖客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卖淫所得方面沙美娜与唐某六四分成。之后,沙美娜使用唐某的生活照及身份信息在“玫瑰情人网”、“陌陌”等交友网络平台注册账户用于网上联系嫖客,同时还注册昵称为“唐唐”的微信用于与嫖客联系及收款。期间,谭某心提出可以用血块模拟处女流血的方式提高卖淫价格,沙美娜同意后,沙、谭二人遂制作血块提供给唐某卖淫时使用。经查,从2018年4月左右至2019年8月期间,沙美娜、谭某心等人通过以上介绍卖淫的方式共非法获利约7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谭某心主动退赃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证人谭某心、熊某1、颜某、熊某2、刘某、何某、曾某、周某、赵某、张某、沈某的证言;被告人沙美娜的供述;辨认笔录。
案发后,被告人沙美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沙美娜对诈骗罪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庭审过程中,对全案均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沙美娜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沙美娜伙同他人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沙美娜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沙美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沙美娜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丁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退缴了部分介绍卖淫的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介绍卖淫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建议对沙美娜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犯介绍卖淫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量刑,数罪并罚后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上述关于沙美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沙美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沙美娜介绍卖淫违法所得七十万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黄 芳
人民陪审员 程治元
人民陪审员 唐志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铭
书记员李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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