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航研究 | 投资类财产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
六月10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表述在原来《婚姻法》第17条第(二)项“生产、经营的收益”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的收益”,更符合近年来家庭财产形式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也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因此,本篇专篇讨论投资类财产在离婚纠纷中的归属认定与分割问题。
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以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的,无论投资行为是哪一方实施的,也无论投资的形式是房产投资、股权投资还是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了,如果产生亏损,也由双方共同承担。
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26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炒股、买卖基金等投资行为,如果产生了收益,则该部分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仅有“收益”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本身,并不会仅仅因为投资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项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
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物,例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的鸡蛋、羊毛等;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例如银行的存款利息。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论界和各国司法实践有着不同的观点做法,在我国,基于“孳息归属于原物权所有权人”的民法一般原理,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的。
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无关,比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律师提示
如上所述,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则无法再单独区分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如果是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应当注意对该部分财产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的管理。
另外,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大原则下,我国也允许约定分别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的投资财产归属问题,作出特别的约定,既可以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属于个人,也可以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孳息、自然增值归属于双方,还可以约定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全部归属于某一方。
来源:如意律师
搜集整理:张捻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