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拿现金,又反悔要补缴,费用谁承担?最高院+高院:明确!

四月11

一般而言,肯定是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自己部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社保费用已支付给劳动者,则由劳动者承担。

有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江苏和北京就有明确的规定,最高院的意见稿中也有明确:
一、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中明确:二、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人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或者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江
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及《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中明确:48、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索要经济赔偿?法院仍予支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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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王菊花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缴纳。

2019年11月30日,王菊花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本人王菊花……因你单位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五险)(2013年3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现在我依法通知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款签名为王菊花,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

王菊花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9年12月2日,王菊花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裁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菊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是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不应该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非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未给王菊花缴纳社保的事实,王菊花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关于王菊花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解除通知送达瑕疵,主张无需支付王菊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了王菊花经济赔偿金。

其实,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早就做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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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办案指南

搜集整理: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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