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旅游、放爆竹,出了意外怎么赔?
二月05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家人团聚、出行游玩的好时光。在这温馨美好的时刻,我们也不能忽视那些潜藏在节日背后的安全风险。本文选取典型案例,对春节期间的饮酒、燃放烟花爆竹、出行旅游三方面风险进行分析并进行安全提示。
文明饮酒,健康过年 小燕与小娟、小美和小帅是同学。假期的一天,三人相约聚餐,喝了两瓶白酒。饭后小娟、小美驾车送小燕回家,将小燕放在小区附近的小路后离开。小燕独自回到家中睡下。第二天,小燕午睡后发现左侧肢体乏力,左上肢不能抬举,左下肢不能站立,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治疗,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小燕的丈夫认为,小娟等几人邀请小燕聚餐,作为小燕相识多年的朋友,在聚餐过程中对于小燕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在酒后也未能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于家属照顾,也未通知家属。小燕因醉酒昏迷不醒,至今未恢复意识,小娟几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燕丈夫作为妻子的诉讼代理人,对小娟、小美和小帅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娟、小美和小帅称,当天几人聚会用餐过程十分愉快,而且是小燕提议点酒,几个人一共喝了两瓶白酒,但是并没有劝酒的情况。聚餐结束时,小燕衣着整齐、意识清楚。因小燕家附近路窄,车辆无法进入,且小燕执意要步行回家,所以将小燕送到路口后离开。小燕安全到家后,并未有任何的身体不适,回家后当天晚上三人还通过手机聊天。第二天,小燕的丈夫说小燕生病住院了,三人当晚到医院看望了小燕,当时小燕意识清醒,并无昏迷。针对以上情况,三被告提交了当日餐厅大厅监控录像、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三被告认为,他们不存在任何侵犯小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朋友之间聚餐时有饮酒行为应属正常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天的饮酒过程中,三被告存在对小燕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根据当日餐厅大厅监控录像显示,小燕等人用餐后离开包厢时,小燕与大厅内的熟人打招呼告别,之后小燕自行走出餐厅,步伐平稳,未见醉酒情况。在此情况下,三被告并未因小燕未醉酒而对其不管不顾,而是由小娟开车将其载回其居住的小区,小燕自行步行安全回家,小燕从离开餐厅到回到家中的过程未发生任何人身危险和损害。因此,应当认定,作为朋友的三被告已在小燕饮酒后尽到了相应的照顾和注意义务。该事件给小燕本人及其家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痛苦,令人痛惜,尽管如此,法院难以罔顾事实和法律,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参加聚餐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饮酒量。共同饮酒者之间也形成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这包括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如果劝酒行为导致他人发生意外,劝酒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以下几种情况:1.强迫性劝酒,如使用“不喝看不起我”等言语要挟、野蛮灌酒等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还劝酒,比如对方明确表示了酒精过敏或者服用了药物不宜喝酒,仍劝酒导致其疾病发作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因劝酒导致他人伤亡,劝酒者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亲友相聚,饮酒助兴时务必注意适度,切勿强行劝酒,尤其是对不能饮酒或已过量饮酒的人。如果发现饮酒者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送医救治等,以减轻或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
烟花爆竹,安全为先 春节期间,小张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游玩。一天晚饭后,为了烘托气氛,公司购买了烟花并组织燃放。在燃放过程中,小张被一枚倾倒斜射的礼花弹打中受伤。小张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出院后,小张与公司协商赔偿,但遭到拒绝。经鉴定,小张构成为7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张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辩称,其是出于人道考虑才为小张垫付的医药费,对小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希望法院在分清法律责任,明确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其同事在公司组织下燃放烟花爆竹,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之责。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存在的危险,由于其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小张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小张主张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将依据已确认的费用并参考小张的伤情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判处。小张主张后期医疗费6万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小张可在今后医疗费实际发生时,继续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3.8万余元。 【法官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因个人不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他人受伤,燃放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违反当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内燃放,导致受伤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儿童参与燃放,应有成人陪同并监护。如果因他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应立即就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同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出行旅游,谨慎无忧 李女士想趁假期报团去旅游。经他人介绍,李女士通过一位名叫珊珊的导游参加了郊区一日游并交纳团费100元,珊珊自称其为阳光旅游公司导游。但是,李女士交费后,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珊珊也未向李女士出具收款收据。李女士称,游玩当天,其在下车前往旅游景区途中,因人流大且道路不平不慎摔伤。摔伤后,珊珊未第一时间将李女士送往就医,而是通知其家人前往事发地带其就医。因摔伤严重,医院给李女士进行了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手术。出院诊断为股骨骨折(右)、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右)。出院后李女士找珊珊协商赔偿问题,没想到珊珊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避而不见,后来干脆将李女士拉黑了。无奈之下,李女士将珊珊与阳光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阳光旅游公司称,公司未与李女士其签订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公司也没有珊珊这个人,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珊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关于李女士伤情,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女士因摔伤致右股骨干(即假体周围)粉碎性骨折,经行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术后,目前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李女士交纳鉴定费用3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珊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女士系在珊珊组织的旅游团游玩过程中摔伤,现并无证据证明导游系阳光旅游公司员工,故法院认为李女士与珊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与阳光旅游公司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其要求阳光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珊珊应对李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珊珊未尽到该项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李女士在游玩期间摔伤一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李女士本身为高龄老人,出行风险高于他人,其外出旅游应有家人陪伴照顾,故其本身也对摔伤一事具有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令珊珊对于李女士摔伤一事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珊珊导游给付李女士医疗费5673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出院之后的护理费9360元、营养费5400元、伤残赔偿金40794元、鉴定费1890元、护送费252元、住院期间的陪护费1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景区管理者等)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意味着旅游经营者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环境和设施,并在必要时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在景区内因设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伤,如道路损坏、警示标志不足等,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旅游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如冒险行为、未遵守安全提示等)受伤,则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作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应遵守旅游景区的规定和安全提示,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项目,并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果旅行中受伤,旅游者可以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旅游合同等,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