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十二月20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为给付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高额彩礼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的工作要求,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法院征集筛选了6起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推动移风易俗,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依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严禁婚托、婚骗、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干预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1 聂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应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聂某某(女)与张某某经婚介公司介绍相识。2023年8月2日,聂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表明与张某某相识后爱上了张某某,经过慎重考虑愿与张某某结婚,自愿到张某某的工作和生活地与张某某一起安心久居生活。2023年8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某给付聂某某彩礼148000元。登记结婚当晚,聂某某向婚介公司咨询如何离婚及离婚后彩礼返还和婚介公司服务费支付等事宜。2023年8月10日,双方彻底分开。后聂某某退还张某某彩礼57000元。2024年5月,聂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请求与张某某离婚。张某某同意离婚,但以婚后女方即离家打工,二人实际仅相处2天,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为由,反诉请求聂某某返还剩余彩礼91000元。聂某某对张某某的反诉辩称,剩余彩礼向婚介公司交纳服务费10000元,余款因家庭需要已支出,没能力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实际相处时间极为短暂,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根据双方的相处情况,聂某某亦不存在与张某某形成稳定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聂某某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收取高额彩礼与张某某迅速结婚,登记结婚当晚向婚介公司咨询离婚及彩礼返还事宜,随即离开不与张某某共同生活,与张某某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其行为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维护公序良俗。判决:准许聂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聂某某退还张某某彩礼9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农村适婚人口男多女少,婚姻匹配困难,催生出婚托、婚骗、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方以结婚为由收取高额彩礼但无与对方构建家庭的主观意愿,与对方相识后快速结婚,婚后即离开不与对方共同生活,为规避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往往在登记结婚后一段时间再起诉离婚,或者通过冷落逃离对方、制造家庭矛盾等方式迫使对方起诉离婚,更有甚者,利用对方想要早日摆脱不幸婚姻的心理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或全部彩礼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具备形成稳定夫妻关系的主观意愿、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人民法院认定聂某某构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其全额返还彩礼,彰显了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坚决打击,有助于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和公序良俗。
2 侯某某诉高某、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 ——正确认定彩礼范围,依法规制高额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侯某某与高某(女)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侯某某先后给付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为高某购买价值共计49935元的“五金”和价值8199元的手机一部。高某甲、高某在侯某某交付看好钱时回礼4000元。2024年1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高某收到磕头钱12040元。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后,侯某某共计向高某转账37000元。2024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解除婚约。侯某某起诉请求高某、高某甲返还彩礼441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侯某某给付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的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以及为高某购买的价值共计49935元的“五金”均符合当地结婚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综合考虑双方的订婚时间及共同生活状况、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酌定高某、高某甲返还侯某某彩礼款30万元,并责令高某返还侯某某“五金”。侯某某为高某购买的价值8199元手机,属于双方交往期间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大额赠与,现双方已解除婚约,高某应予返还。磕头礼12000元属于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结合本案案情,酌定高某返还侯某某6000元。侯某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后向高某的多笔转账37000元,因转账数额较大,扣除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开支,酌定高某返还侯某某3万元。判决:高某、高某甲返还侯某某彩礼款30万元;高某返还侯某某“五金”、手机及3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侯某某向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支付的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属于根据当地习俗在缔结婚姻的流程节点中向女方或者女方父母支付的礼金,符合彩礼的基本特征。侯某某为高某购买的“五金”亦符合当地结婚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同样属于彩礼的范畴。而在举行结婚仪式向双方亲戚行礼时收到的磕头钱12000元,属于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不属于彩礼。侯某某为高某购买的价值8199元的手机,系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所进行的赠与,因价值较大,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女方应予返还。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彩礼范围的参考因素,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给付财物性质,对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 李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大额款项属于彩礼,而非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女)原籍为同一县城,201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30日,李某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三次共计50万元。2021年春节前至5月中旬,刘某在李某原籍房屋内居住。李某在外地有固定工作,不定期回去。后李某与刘某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仪式。李某起诉请求刘某返还彩礼。刘某辩称该50万元银行转账是李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自愿赠与的款项,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李某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29日分别向刘某转账100000元、300000元,30日转账100000元,该三笔银行转账款项与李某向刘某转账的其他零散资金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且二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说“你拿钱是答应和我结婚的”,刘某未予否认。因此,李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较之刘某主张系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自愿赠与的款项,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因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亦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李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刘某返还李某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李某在恋爱期间向刘某转账50万元,虽然转账时并未注明该笔款项为彩礼,但该50万元为短时间内大额转账,根据双方陈述及案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该笔款项属于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具有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判决女方返还50万元彩礼,彰显了打击和遏制高额彩礼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推动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风尚。
4 王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借高额彩礼干涉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王某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结识付某某(女),双方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立婚约。结婚前,王某某给付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彩礼款130000元,并与侯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如女方反悔给男方现金130000元,如男方反悔,女方分文不退”。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因生活琐事吵架分居。后王某某以女方未遵守婚前协议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付某某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与付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因家庭琐事分居,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王某某曾于2022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双方至今未能和好,现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付某某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夫妻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王某某与付某某母亲签订的彩礼返还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某与付某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案涉彩礼数额过高,酌定付某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91000元。判决: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付某某及第三人侯某某共同返还王某某彩礼款9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付某某的母亲侯某某在收取高额彩礼后,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女方反悔返还彩礼,男方反悔,女方分文不退,实质上是以高额彩礼退还为代价限制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亦有悖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某据此协议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请不应当支持。130000元彩礼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亦给王某某家庭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属于数额过高,结合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及付某某与母亲侯某某共同收受彩礼的情况,人民法院酌定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返还彩礼91000元,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规制借高额彩礼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5 张某某诉严某、严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合理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严某(女)于2022年6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10月订立婚约,202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张某某共计给付严某和严某甲彩礼款173880元,为严某购买金项链一条、转运珠一个(严某已返还)。严某回礼8000元。二人共同生活近半年,发生矛盾分开。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张某某起诉请求严某和严某甲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扣除严某回礼款,张某某共计给付彩礼款165880元。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张某某家庭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该笔款项数额过高。因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严某返还115880元。因严某父亲严某甲亦实际接收了彩礼,故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判决:严某、严某甲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115880元。 【典型意义】 案涉彩礼165880元远远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亦给张某某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属于高额彩礼,在张某某与严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予以适当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是缔结婚约的双方,但如一方父母亦实际给付了彩礼或者实际接收了彩礼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严某甲与严某共同收受了张某某给付的彩礼,张某某将严某甲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严某甲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该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酌定返还数额并判令严某甲与严某共同返还,判后各方均表示息诉罢访,自愿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画出了“风向标”,让“彩礼归于礼”走深走实。
6 袁某、袁某甲诉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订婚后一方反悔,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经调解全额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2021年,袁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日,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后袁某与陈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订婚前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袁某及袁某某起诉要求陈某、王某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袁某及实际给付彩礼的袁某甲均是适格的原告,陈某及实际接收彩礼的王某均是适格的被告。袁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王某一次性返还袁某、袁某甲彩礼6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仅举行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的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全额返还彩礼,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对于规范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来 源:省法院民一庭 供 稿:陈泓宇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搜集整理: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