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货不对板,都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十月28


释法时刻



      买到货不对板的东西,要求卖家“退一赔三”是不少人都知道的热知识,但你不知道的是并不是所有付款买的东西货不对板都能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身边的案例来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经营台球厅的刘某店里需要安装玻璃门,便从李某那里购置一扇承诺为钢化玻璃材质的玻璃门并进行安装。某日因玻璃门破碎,导致前来店里的顾客谢某受伤,经营台球厅的刘某对顾客进行了赔偿。这时刘某发现“易碎”的玻璃门并不是承诺的钢化玻璃,自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心里一肚子委屈。刘某便与李某多次沟通要求退赔损失,李某却百般推脱,最后刘某以店家货不对板,属于商业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退一赔三”和赔偿受伤顾客谢某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荥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玻璃边角上没有显示钢化玻璃3c 认证标志,玻璃碎片的形态也不符合钢化玻璃颗粒状且无棱角形态,确认涉案玻璃非钢化玻璃。但原告经营台球厅,购买钢化玻璃系用于经营活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内涵,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张欺诈“退一赔三”,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玻璃不符合钢化玻璃的质量要求致案外人受伤后,原告先行赔偿了案外人损失,可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第三人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退一赔三”的规定,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要注意的是购买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目的是基于生活需要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若是为了盈利、生产、业务等所需,显然不是“生活需要”,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荥阳法院
搜集整理: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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