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狱之灾由天降 律师取保获自由

八月22

一名合法经营的小企业主,却忽一天祸从天降,因为进货的一方涉嫌犯罪,他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来,被抓进了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看守所羁押。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在37天的最后时间,成功取保候审,走出牢狱,获得自由。这是北京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志勇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刘某在其家乡河南省清丰开办了轻钢龙骨厂,生产装修用的轻钢龙骨。2022年4月份,厂里的一个新工人上班把手指轧断了,看病和赔偿共花费了十多万,后来又起诉厂子,还一直到厂里闹事,导致工厂无法正常生产。为了生活,刘某只好进一些成品来卖,维持厂子运转。2022年10月份,冯某和李某到刘某的轻钢龙骨厂推销龙骨,说他们在河北也有朋友,开带钢厂做龙骨的,他们是替朋友推销的,这才进了他们的货。刚开始他们推销时,价格与刘某自已到文安进货的价格相差无已。进了几次货后,他们的货稍微便宜了一点点,就是省了一个从河北进货的运费,一吨约少100元。刘某感觉他们也就是正常的市场价,因为有竞争,略低一点很正常,他从来不知道他们的货来路如何,根本也没有往别的方面想。正常买卖,也不需要打听他们的那么多别的。感觉价格和质量等还可以,一直打交道还顺手,就一直进着。当然,刘某也还一直自已进着文安别的厂家的货。他从冯某和李某那里进的货,也就约100万元,约200吨,一吨便宜了100元左右同,一共也就便宜约20000元。

谁知道祸从天降,2024年7月13日被刘某突然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原因是冯某和李某的货是骗来的,刘某进了他们的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无端受屈含冤,嫌疑人家属慕名到北京找到我,看着家属期待的眼神,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由然而生。

DCB5DD444323FFF8D9A630ABF3E27558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了解案情、并结合法律规定,李志勇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写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上游是不是涉嫌犯罪,刘某尽了自已最大的注意义务,他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刘某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理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一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二是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我们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而刘某根本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意识,不可能明知,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刘某的客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而刘某的行为,根本不具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他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他不会也不可能知道一个正常送货的,会成为犯罪。公安人员告诉他说,他进的货是冯某和李某没有给别人钱,是骗来的,这个是不是他们骗来的,作为正常进货的刘某如何分辩?没有给货款是刑事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就是司法机关也需要专业的分析才能论证,一个老百姓,如何能分清?且刘某说他卖给别人的货,也有没有给他钱的,难道都是犯罪?

法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把正当的生产经营,作为犯罪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刘某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予以定夺。

为了沟通案情,李志勇律师亲自来到文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与办案民警见面,当通陈述,据理力争。

三十天的刑事拘留日期到后,李律师又写了《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交到文安县检察院。除了前述意见外,李律师着重指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使得刘某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因此,恳请贵院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如果违背承诺犯罪嫌疑人就会得到更大的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不得借口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拒绝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我们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我们坚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能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立即释放了嫌疑人。

从视频上看到当事人如释重负的笑容,我也感到一种满满的成就感。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是正义和公平的体现,也是律师秉持的理念,这也是律师奋斗的信念、动力和源泉。

BD57CF4E48997537AD8D62D8D5F6727C李志勇律师,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法治研究与法律保障专家委员会研究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中国律师100人栏目专家智库顾问,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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