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还是“协议搬迁”?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二月15

房屋征收拆迁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

通常只要提到征收拆迁,大家可能想到的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征收,但是近年来“协议搬迁”渐入大众视野,逐渐成为征收拆迁的另一种形式。

下面,来看一下“征地拆迁”和“协议搬迁”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征收拆迁的细节进行了明确清晰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法律对于“协议搬迁”进行明确,目前只有个别城市针对协议搬迁制定规章制度,如沈阳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05月22日发布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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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主体不同

在征收过程中,征拆活动是由行政机关主导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总之,征收拆迁的主体都是法定的,但是协议搬迁的主体却是多元的,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

在征收拆迁中,上述主体均不具有主导资格。


三、补偿标准不同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补偿标准为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同时还规定了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补偿项目;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而言补偿项目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但是在协议搬迁中,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补偿标准应当由搬迁人及被搬迁人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约定。

四、强制性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征收拆迁是具有强制性的,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且被拆迁方无法拒绝。

但是协议搬迁则不然,协议搬迁的双方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协议搬迁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搬迁方与被搬迁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房屋的拆除活动。


纵然征收拆迁与协议搬迁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征收拆迁的旗号从事协议搬迁的工作,动用公权力加快征收搬迁的进程,这是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土地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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