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顾宏生总共被骗720.23万元,其中662万元都是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
文/夏雨
一般而言,实施电信诈骗需要购买网络电话线路,用于频繁拨打诈骗电话。那如果网络诈骗得逞,提供电话线路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2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章帆等3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信传输,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刑。2013年9月5日下午,江苏某高校教授顾宏生家的固定电话接到一个电话录音,对方称其用电异常,表示如需人工服务请按“9”。顾宏生转到人工台后,对方在电话里自称是国家电网客服中心,并在核实其姓名和住址后,表示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在南京鼓楼区设了一个电表。 接着,对方称将电话转接到“南京市公安局”,一个自称许斌的“警官”问顾宏生什么事。顾宏生称国家电网说其身份信息被冒用。许斌遂让其坦白交代犯罪行为,说其涉嫌陈国栋贩毒团伙案件。随后,对方将电话交给一个自称叫陈阳的“队长”,陈阳表示顾宏生已经被立案侦查。 当晚7时,陈阳打电话让顾宏生上网看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的逮捕证。顾宏生按对方提供的网址登录后看到了逮捕证,上面有他的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第二天,顾宏生主动打电话与对方联系。对方提出考虑其教授的特殊身份,可以让其申请资金审查,即把其银行账户上的所有钱上缴国库。 接着对方把电话交给自称王云的“科长”。王云与陈阳开始轮番上演精湛双簧戏码。为了达到既让顾宏生相信自己确实已经涉嫌犯罪被查处,又不至于穿帮,两人先叮嘱顾宏生前往有关政法机关,继而又找理由让顾宏生改变主意。 先是王云在电话里要求顾宏生当晚11点前赶到北京,把所有银行账户材料送到最高检,或者直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接受处理。当时,顾宏生要在11点前赶到北京已不大可能,只有到南京市公安局接受处理这条路。但如果顾宏生真的赶往南京市公安局,自然就明白诈骗的真相了。于是王云挂断电话后不久,正当顾宏生准备前往南京市公安局时,陈阳又打来电话,说顾宏生如果去南京会被逮捕。王云则在一旁说要想避免逮捕就马上将全部银行账户及密码告诉他,由他将账户里的钱代为上缴国库,且对外要绝对保密。 经两人这么一折腾,顾宏生当时已经对他们的话深信不疑了,于是便选择了直接汇款这个相对简便的应对之策,而这正是对方想要的结果。之后,蒙在鼓里的顾宏生陆续向对方转账,当天就共分5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8.23万余元。 9月7日一早,对方又打电话要求顾宏生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50万元。顾宏生遂在3天内将借来的50万元转账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后王云说领导再次要求缴纳保证金94.47万元,并要求其到银行办理网上银行、银联卡和密码器。9月10日,顾宏生到工商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并9月11日和12日,将从朋友、同事处借来的81万元,通过该卡在网上银行按照王云的提示操作密码器,将钱转走。由于顾宏生缴纳的保证金不足,王云遂提出剩下没交齐的保证金由他先垫付。 第二天,一个自称陈进的“检察官”说王云因为垫付保证金被关进看守所,要求顾宏生继续缴纳238万元保证金,后来又改口说先缴纳四分之三,即178.5万元。顾宏生只得再次筹钱,并在9月13日至23日10天里,陆续按照提示和要求操作密码器,由陈进将178.5万元转走。9月24日,陈进又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其缴纳海外保证金100万元,顾宏生遂又于27日按照陈进的提示和要求操作密码器,将100万元转走。 9月28日,陈进称已经将其材料提交最高检。不久,自称最高检的人打来电话“审问”顾宏生,并提出让其再缴纳73万元。顾宏生遂再次借来73万元,并在9月28日至29日按照提示操作密码器将该款转走。接着对方又要求顾宏生补缴之前欠着的四分之一保证金59.5万元。顾宏生只得继续筹钱,并于10月3日和4日协助对方将该款转走。 10月7日,对方又打来电话,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顾宏生缴纳房产保证金300万元,后来又改口说只要交90万元。顾宏生遂筹来90万元,并协助对方转款。10月15日,对方再次打来电话,说最高人民法院让其交房产清查保证金的一半30万元。顾宏生遂在10月16日至18日3天,将筹来的30万元转走。就这样,在9月6日至10月18日总共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顾宏生因听信陈阳、王云等人的谎言,陆续多次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按对方提示操作密码器协助转款,总共被骗720.23万元,其中662万元都是顾宏生向亲戚朋友借来的。
顾宏生事后才知道,自己遇到电信诈骗了。相关证据显示,实施电信诈骗的是网名叫Eric的台湾人。Eric骗取顾宏生巨额钱财时经杨征介绍,租用了从事网络电话业务的武立明、章帆等人提供的网络电话线路。
2013年3月,武立明开始在四川成都做网络电话生意。武立明先在淘宝上租用服务器,购买大量G3号码和卡平台,后来还做了网络电话VOS系统平台,通过将三者连接后有了自己的网络电话线路。
章帆也是做网络电话业务的,其从2013年起做移动G3电话业务,通过将G3账户导入卡平台对接VOS平台,实现语音群拨、回拨。当月,章帆联系到武立明,想让他为其联系客户。武立明遂与章帆进行合作,将自己的VOS平台与章帆的平台对接。4月,杨征(另案处理)开始向武立明租用通话线路使用,开始通话时间计费按照0.12元/分钟计算,杨征一开始的通话量不多,但都是群呼。
5月,Eric为了实施电信诈骗,提出向杨征购买电话线路。杨征基于此前与武立明建立的合作关系,遂加大交易量,通过从武立明处购买电话线路,并加价转卖给Eric,从中赚取差额利润。
后来,武立明聘请葛中飞(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和维护G3网络电话,与客户进行联系。Eric成为杨征的新客户后,杨征的电话线路使用量猛增,一度增加到四五百线甚至更多。武立明遂联系章帆要五百线,章帆当时的报价是0.11元/分钟,武立明转卖给杨征时则将价格提高到0.14元/分钟。为了确保有利润,杨征继续加价,以0.18元/分钟的费用转租给Eric使用。
葛中飞事后证实称,后来杨征的通话量一直在增加,2013年7月之前在300线左右,7月后业务量突然增加到700至800线,最多增加到1000线。Eric电话线路使用量增加,武立明、杨征等人的获利随之增加。
武立明知道将电话线路用于诈骗是违法的,所以特别关注杨征租用电话线路的使用情况。武立明发现,杨征拨出的号码都是大批量的,而且有一定的号段,通话接通率只有10%至30%,还有很多是空号。武立明事后坦承当时其感觉杨征使用不正常,怀疑可能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武立明为此事还专门打电话问过杨征,但杨征并未承认。
后来,章帆和葛中飞也发觉杨征的电话线路使用不正常,怀疑其可能是用来诈骗的。武立明获悉后,更加确信杨征的电话线路使用有问题,于是采取措施,通过平台将其往北京、新疆等地打的电话封了。
尽管如此,几个月下来,武立明等人还是取得了高额的收益。武立明事后证实称,截至11月14日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杨征使用其网络电话产生的费用累计为五六十万元,而杨征则称其将电话线路转租给Eric后直到案发,获得差额利润20余万元。10月30日,顾宏生发觉自己被骗后,遂报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于11月1日立案侦查。章帆、武立明因提供电话线路涉嫌犯罪,分别于11月12日和14日被抓获归案。 关于被告人章帆、武立明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能否与实际实施诈骗人员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章帆与被告人武立明等人在2013年6月前后合作,搭建了具有群拨、群呼功能的通信传输线路,并将该线路租给他人使用。其间,章帆、武立明等人根据通话时长、接通率、群拨、群呼同一号段等方面的异常,判断他人正在利用其提供的通信传输线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关闭了一些敏感地区的号段,继续向他人提供通信传输线路服务。结合被告人章帆、武立明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二人在明知提供的通信传输线路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为他人提供通信传输线路服务,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间接犯罪故意。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帆,被告人武立明与葛中飞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被他人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021年10月2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章帆、武立明因犯诈骗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章帆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